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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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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点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高校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0〕34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部主任、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专职辅导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谈心谈话。专职辅导员要通过一对一与一对多相结合的方式与所管理班级学生进行面对面谈心谈话,每名学生每学期不少于1次;对特殊群体学生,须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面对面谈心谈话,每名学生每学期不少于3次。同时,要填好谈心谈话记录表,相关内容要规范、真实、完整。

(二)走访寝室。专职辅导员要按要求走访所管理班级的学生寝室,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及时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每间寝室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同时,要填好走访寝室记录表,相关内容要规范、真实、完整。

(三)深入课堂。专职辅导员要按照要求深入课堂,利用课间与所管理班级的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出勤、听课及学习情况。每学期对每名任课教师的联系不少于1次。同时,要填好联系任课教师记录表,相关内容要规范、真实、完整。

(四)开展讲座。专职辅导员每学期都要面向所管理班级的全部学生,围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开展1次思想政治教育专题讲座。要提供讲义及相关图片。

(五)辅导员工作课程化工作。专职辅导员要按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辅导员工作课程化相关工作要求,完成《基础指导课》《专项指导课》等教学工作。同时,要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辅导员工作课程化教学计划进度表和教案。

三、考核标准

专职辅导员要负责不低于7个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其中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管理的班级数不低于2个。每学年初,以学院为单位,将专职辅导员负责班级情况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专职辅导员负责班级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备。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以“情系学生成长,做好良师益友”为基本原则,按自然年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认真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全面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规定的九项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完成所负责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所负责班级学生思想积极向上、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现象;

4.完成考核内容中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勤奋敬业、改革创新意识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学生满意度高。

(二)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认真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全面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规定的九项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完成所负责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所负责班级学生思想积极向上、总体上安全稳定;

4.完成考核内容中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违反法律法规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2.因个人工作过失或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学生非正常死亡、 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3.所负责管理班级的学生屡次出现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累计3人次以上);

4.所负责管理班级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平均每班1人次以上);

5.未完成考核内容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校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心理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心、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班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的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院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

1.每年12月初,院考核工作组根据专职辅导员尽职履责情况、学生满意度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考核档次,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学院专职辅导员总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校考核工作组在学院考核等次基础上,重点审定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单并确定每名专职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校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校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通知本人。

五、结果运用

(一)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年表彰15名左右。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授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专职辅导员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优秀辅导员”表彰中的人数占比不低于受表彰总人数的4/5。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择优推荐参评辽宁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年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优秀辅导员”名单抄送校党委组织部,累计3次获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优秀辅导员”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以专文形式上报学校党委。

(三)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省级岗位津贴。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视为已完成辅导员基本工作任务,即满足辅导员奖励性绩效Ⅰ考核岗位职责中“完成所在单位或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及辅导员工作课程化规定任务。”

(五)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本年度全部省级岗位津贴,并取消个人本年度所有学生工作评优资格。

(六)考核时间范围内出现的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离职、入职等情况,累计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含3个月)的,不参加考核,学校每月按照省级岗位津贴人均标准为其发放津贴。

(七)由学校派出承担扶贫、挂职、进修等工作,以及休产假、接受工伤治疗与疗养的辅导员,不参加考核,学校每月按照省级岗位津贴人均标准为其发放津贴。

(八)专职辅导员病、事假每月累计7天以内,按100%发放;8-14天,按80%发放;15-21天,按50%发放;22天以上扣发当月省级岗位津贴。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其他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专职辅导员省级岗位津贴考核发放办法(试行)》(辽宁工大发〔2021〕193号)废止。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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